商会简介 商会宗旨 商会章程 班子成员 商会会员 规章制度 |
兴城市小微企业商会,是在兴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下,由兴城市企业界人士自发组建的社会组织。是经市工商联批准、市民政局注册,于2017年5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商会现有会员100余名,其中核心会员35名,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联合性。会员单位遍布兴城全域,涉足工业、商贸、物流、传媒、旅游、能源、汽车、服务和房地产等30多个行业。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商务合作部、会员维权部、公益事业部、创业发展部等六个工作机构。
兴城市小微企业商会,以“团结、合作、共赢、发展”为理念,秉承“诚信立会、服务兴会、创新强会”的办会宗旨,坚持以“服务会员、协调关系、促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维护权益、奉献爱心”为主要目的,着力打造“创业型商会、学习型商会、价值型商会、奉献型商会”。
兴城市小微企业商会,以良好的精神面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独特的国际视角和商业智慧,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心态、认识、能力、智慧培养等方面,带领小微企业家们,逾越自我障碍,逾越认知障碍,逾越能力障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从优秀到卓越的蜕变。
兴城市小微企业商会,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为原则,积极与国家市场经济完善体制相适应,汇聚全体会员的力量和智慧,全心全意为广大会员办实事、解难事,认真听取会员呼声,真实反映会员诉求;整合会员及社会资源,加强企业合作交流,帮助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政企、银企及企企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桥梁,促进兴城地方经济互动和经贸合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兴城市小微企业商会,以“团结、合作、共赢、发展”为理念,秉承“诚信立会、服务兴会、创新强会”的办会宗旨,坚持以“服务会员、协调关系、促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维护权益、奉献爱心”为主要目的,着力打造“创业型商会、学习型商会、价值型商会、奉献型商会”。
2018年1月,在兴城小微企业商会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际,著名书法家赵美训为商会题词。
兴城市小微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兴城市小微企业商会。
英文名为:XingCheng Small Micro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缩 写:XCSME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部分小微型企业主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商会组织,是兴城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兴城市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经贸合作,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宗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提高会员素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兴城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本会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兴城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兴城市兴海北街86-2D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和我市经济发展;
(二) 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 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四) 建立商会网站,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表彰会员中的先进典型,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五) 加强与全国各地商会、专家顾问组的联谊交流,打造商会、专家顾问组和兴城各企业交流合作的大平台;
(六) 接受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企业会员: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个人会员:从事正当职业的自由职业者、具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士、以及上一定规模的公司高管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增补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罢免。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0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兴城市小微企业商会班子成员
(会长1人、副会长17、理事34)
序号 | 职务 | 姓 名 | 负责工作 | 备注 | ||
1 | 会 长 | 赵质涛 | 商会全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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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常务副会长 | 李健夫 | 协助会长做好商会各项工作决策制定及具体执行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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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 | 王 斌 | 商会日常工作及具体工作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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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副会长 | 于连川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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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副会长 | 边晓丽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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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副会长 | 王明阳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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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副会长 | 邢汉林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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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副会长 | 李玉莲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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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副会长 | 陈志强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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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副会长 | 张 磊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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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副会长 | 董艳华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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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副会长 | 苏 鹏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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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副会长 | 贲宝军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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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副会长 | 赵国旗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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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副会长 | 陆 野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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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副会长 | 王光伟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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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副会长 | 刘 威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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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副会长 | 丁梦龙 | 参与商会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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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 张立强 | 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及财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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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副秘书长兼会员部部长 | 李吉明 | 负责会员发展及宣传、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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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副秘书长兼商务合作部部长 | 回江伦 | 负责会员合作、交流、对外联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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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副秘书长兼会员维权部部长 | 王玉石 | 负责维护会员权益和服务会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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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副秘书长兼公益事业部部长 | 赵经纬 | 负责商会公益事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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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副秘书长兼创业发展部部长 | 李 胡 | 负责商会公益事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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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理事 | 古腾达 | 参与决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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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理事 | 杨景彪 | 参与决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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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理事 | 杨玉柱 | 参与决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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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理事 | 佟昕达 | 参与决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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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理事 | 陈双亮 | 参与决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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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理事 | 陈 唯 | 参与决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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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理事 | 张会红 | 参与决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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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理事 | 贺春雨 | 参与决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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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理事 | 孙建峰 | 参与决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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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理事 | 王丹姝 | 参与决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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