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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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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小微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兴城市小微企业商会。

英文名为:XingCheng  Small Micro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缩    写:XCSME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部分兴城市籍小微型企业主及相关人士组成的商会组织,是经兴城市工商联批准、兴城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兴城市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经贸合作,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宗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提高会员素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共同发展、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主要业务。做好党和政府联系兴城市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桥梁纽带,做好政府管理兴城市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的助手。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兴城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兴城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一个健康、强大、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本会地址:兴城市大红门物流中心综合办公楼三楼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七条  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八条 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开展与外界的横向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和我市经济发展。

第九条  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第十二条  建立商会网站,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表彰会员中的先进典型,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三条  加强本会非公有制经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与全国各地商会、专家顾问组的联谊交流,打造商会、专家顾问组和兴城各企业交流合作的大平台。

第十五条  接受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企业会员为主。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入会的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企业会员: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  

   2. 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异地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自愿加入本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商会的章程执行。条件:为独立的社团法人,与本会无隶属关系。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3、个人会员:从事正当职业的自由职业者、具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士、以及上一定规模的公司高管人员。

第十八条  入、退会的程序:

   1、 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2、 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3、 发给会员证,正式成为会员。

   4、 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

     会员自愿要求退会:要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书,终止其会籍,准予退会。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如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一年内二次不参加商会会议、活动的)或触犯刑律的,本商会视其为自动退会,由本会收回会员证书,取消其会籍。本会也可以根据以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对其除名,取消其会籍。对会员的除名由理事会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任何形式的退会,均不退还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

         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③、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④、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刊物的权利;

         ⑤、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⑥、请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⑦、符合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2.会员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②、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③、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

         ④、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⑤、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的义务;

         ⑦、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应当准时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履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的义务;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2. 制定、修改会费收缴方案;

      3. 制定、修改商会组织结构的设定;

      4.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5.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6. 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不适当的决议;

     8. 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9. 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议。会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工作;

     6.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人选;

     9.决定秘书长以下各中层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其薪酬事项;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11.讨论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增补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罢免。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从理事中选举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3)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商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执行副会长召集、主持。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并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受发起人委托:会长为本届商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3.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商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商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若干人。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 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2. 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3. 拟定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4. 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5. 提请上级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员;

          6.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年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政府资助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经费的管理:本会所有经费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常务副会长“一支笔”审批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财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专业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任何领导或个人如有侵占、私分和挪用,必须全额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出深刻检讨。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人代表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计决定。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终止程序

一、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的;

      3、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 因其它原因需要终止的;

二、 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终止报告必须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三、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兴城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核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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